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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组会议议事效率,保证党组会议议事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结合本会实际,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凡涉及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或提出意见交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要是:

    1.传达中央、省、市委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2.讨论制定本会年度工作思路和总结;

    3.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事调配等事项;

    5.研究内部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6.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7.对必须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二、议事程序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指定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定期召开,一般每二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为有利于工作,党组有关会议可邀请会长或相关副会长出席,或由书记会前征求意见,会后进行通气。党组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1.事前酝酿。对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需在会议前,由党组书记布置党组其他成员,落实有关职能部室,按照议事内容,事前作好准备或提供相关材料。对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某些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先召开书记和其他有关成员参加的碰头会议,事先酝酿,统一意见。

    2.会议通知。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一般在党组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与会同志并将提交讨论的主要议题一并告知,以便事前作好准备。根据会议需要参加的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指定,另行通知。党组成员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3.会议讨论。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经办公室汇总后,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对需要决定的事项,力求取得一致意见。若本次会议不能求得一致意见的,一般可延到下次会议复议。对确需立即决定的,可以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提交的事项。要严守机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及缺席和列席人员、提交讨论的议题和讨论、决定的结论意见。其中对讨论、决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和人事调配、任免事项,应详情记录每个与会同志发表的意见,力求记载全面。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保存,并按规定按时集中归入档案。

三、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督查反馈

    党组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有关职能部室认真办理,抓好落实。对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到多个部室的,由党组成员牵头,办公室协助领导抓好落实,同时搞好督查。对贯彻落实督查情况,一般在下次会议前须向党组书记或有关党组成员进行汇报。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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