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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关于会员

缴纳会费的暂行办法

(2006年5月23日四届六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 12条有关规定,并根据阳江市工商联执委会成员和直属会员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担任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机构不同职务的企业会员和不同经济规模的市联直属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有所区别原则,其中担任市工商联领导机构职务企业会员适当多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缴纳会费的范围:市联直属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市联领导机构担任职务的企业会员。

    第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1、市联直属企业会员的标准: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每年会费200元;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年会费300元;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1000万以下的,每年会费500元;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每年会费800元;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5000以下的,每年会费1000元;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会费1500元。

    2、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标准:个人会员每年会费100元至300元;团体会员每年会费2000元。

    3、担任市联领导机构职务的企业会员的标准:担任市联执委职务的企业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担任市联常委职务的企业会员,每年会费2000元;担任市联副会长职务的企业会员,每年会费5000元;担任市联会长职务,每年会费8000元。

    第五条 会费从入会或担任职务的当年开始缴纳。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会员,由企业会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实行减免。并将会员缴纳会费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条 会员企业所缴纳的会费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联设立专项收支帐户,建立会费开支明细表,对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度向执委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阳江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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