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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光彩事业-广 东 省 光 彩 事 业 促 进 会 章 程

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me”,英文缩写“GSPGP”。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发起的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积极参与开发式扶贫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同“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捐资扶贫等。

    (二)动员、引导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三)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服务,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四)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培训人员,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五)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和国际上有关的机构建立联系,进行友好往来,促进相互了解,加强内外合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由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组成。

    第八条 凡参与光彩扶贫、公益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港澳台侨及海外工商界人士,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并报驻会会长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理事或团体理事,由本会颁发理事证。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维护本会名誉,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平均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同时退回理事证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会;


    (五)选举和撤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推后。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提出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名单;


    (四)审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


    (五)确定本会每年重大活动工作计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将依据各理事参与光彩事业的行为和对光彩事业的贡献情况调整其在组织内的职别,及时对有贡献者进行表彰。无特殊原因而连续两年不参加光彩事业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将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驻会会长会议决定召集,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推后,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一般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年届退休需届中调整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及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及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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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或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10日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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